黑龙江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

作者:发布时间:2023-04-04浏览次数:10

1.禁止一切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任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妄议国家大政方针、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等言行;

2.禁止违反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违反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等行为;

3.禁止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行为;

4.禁止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行为;

5.禁止在招生、考试(补考)、推优(评模)、入党(选班干)、奖(助)学金评定、保研(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索要贿赂、收取好处等徇私舞弊行为;

6.禁止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牟利或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7.禁止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行为;

8.禁止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行为;

9.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行为;

10.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