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省教育厅《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教学科研单位及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章师德负面清单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思想政治方面
1.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
(二)教育教学方面
5.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6.在课堂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或学生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7.安排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不相关的事宜。
(三)学术道德方面
8.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不正当署名。
9.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以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
10.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1.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
(五)廉洁从教方面
12.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13.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休闲娱乐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4.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六)其他方面
15.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第三章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第六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各院(部)为师德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和调查取证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为认定处理单位。
第八条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应根据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调查处理。
1.受理单位接到师生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调查取证采取保密原则和回避原则。
2.调查应听取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3.党委教师工作部收到书面材料后,通知相关部门对被调查人是否违反师德的情况进行复核。其中,涉及党组织、党员的由纪委办公室复核;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复核;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复核;涉及破坏校园治安等违法行为的由保卫处复核;涉及本科教学及实验教学的由教务处复核;涉及研究生教学的由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复核;涉及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由科技处复核;涉及其他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部门复核。
4.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复核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做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认定。
5.处分决定要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和申诉途径等内容,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教师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教师本人签收。
6.处分材料存入教师人事档案。
7.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九条对师德失范的教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2.情节较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纪委办公室提出党纪处分意见。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对于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及在站博士后等人员,经学校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
第十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应写明举报人有效的联系方式,写明被举报人违反师德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举报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2.未能提供书面材料的;
3.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
4.与师德失范行为无关的。
第十一条经调查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及认定结果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告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及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第十二条对捏造事实或伪造证据的陷害他人的举报,一经查实,认定为诬告行为,学校将支持并协助被诬告人进行维权。
第十三条因师德失范受到处分的教师要积极整改,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进行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十四条在处分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分。教师在处分决定生效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反师德情形的,除开除和解聘处分外,处分期满后,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四章问责
第十五条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监督、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追责的失职失责行为。
第十六条教师出现严重师德失范行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全体教师,管理和教辅等人员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涵盖的内容,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